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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使用迪豆毁容 告倒药房获赔5万元
来源:     时间: 2008-03-20 10:40:04    进入临汾论坛
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消费者晓荷起诉市区某药房出售“迪豆”导致其毁容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该市首位“迪豆”产品受害者终于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6年10月,在镇江市区某饭店工作的晓荷被“迪豆”自称青春痘“终极克星”的广告所吸引。该广告还称“迪豆”产品是600年宫廷古方和现代科技的完美结合,使用纯中药配方,决不含激素或抗菌素,安全无毒副作用,使用3~5天后青春痘可完全消失且不复发。正为“面子”问题伤透脑筋的晓荷连忙到附近药房买了一瓶迪豆痘速消产品。不料三天后,脸上没有出现广告上说的神奇效果,相反却出现刺痛和水泡。她急忙到市区多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伴有色素沉着。虽然她到南京、上海等多家医院治疗,最终还是无法挽回昔日俊俏的脸庞。美容反被毁容,残酷的现实让她整天以泪洗面。

  2007年1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迪豆痘速消”化妆品因被检测出含禁用物质“氯霉素”的消息,愤怒的她当即找到药店,要求给予赔偿,并向消协进行了投诉。药房认为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合法的,并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出厂的,毁容事件和药房无关。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打击的晓荷,鼓起勇气,将药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交通通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5万余元。

  庭审中,晓荷提交了购买发票、病例、鉴定书等证据,药房拒绝对迪豆产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认为该产品由晓荷保管,不能客观地反映出当时购买的情况,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7年8月,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由于药房拒绝对产品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因使用该产品造成面部色素沉着,并构成伤残,必然对其精神造成损害,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判决药房共赔偿晓荷各类费用5万余元。

  法官评析:去年,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迪豆”痘速消含有氯霉素消息后,全国“迪豆”受害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镇江的晓荷选择了起诉药房的方式来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晓荷是在药房购买产品使用后造成面部损伤,向药房主张赔偿对她来说方便诉讼,法院也应予支持。作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她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获得法院的支持,得到了2万元精神赔偿意义的残疾赔偿金。虽然《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并没有建立人身伤害的抚慰金赔偿制度,因而不能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部功能。《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晓荷被毁容后,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生的严重伤害,其精神受到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赔偿。法院正是实践《消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依法自由裁量确定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适的。

  又讯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江苏省法院与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对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参与调解进行了规定。据了解,这是全省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来,省法院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的第六个有关“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次将群众团体纳入“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来。《意见》的出台将对有效发挥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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